1.0.1 为在普通混凝土中合理使用**砂,人工砂和碎石、卵石,保证普通混凝土用砂、石的质量,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和构筑物中普通混凝土用砂的质量要求和检验。
1.0.3 对于长期处于潮湿环境的重要混凝土结构所用的砂、石,应进行碱活性检验。
1.0.3 砂和石的质量要求和检验,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符号
2.1 术语(略)
3 质量要求
3.1 砂的质量要求
3.1.1 砂的粗细程度按细度模数μf 分为粗、中、细、特细四级,其范围应符合以下规定:
粗砂:μf =3.7~3.1
中砂:μf =3.0~2.3
细砂:μf =2.2~1.6
特细砂:μf =1.5~0.7
3.1.2 砂筛应采用方孔筛。砂的公称粒径、砂筛筛孔的公称真径和方孔筛筛孔边长应符合表3.1.2-1的规定。
表3.1.2-1 砂的公称粒径、砂筛筛孔的公称直径和方孔筛筛孔边长尺寸
除特细砂外,砂的颗粒级配可按公称直径630μm 筛孔的累计筛余量(以质量百分率计,下同),分成三个级配区(见表3.1.2-2),且砂的颗粒级配应处于表 3.1.2.2 中的某一区内。
砂的实际颗粒级配与表 3.1.2-2 中的累计筛余相比,除公称粒径的 5.00mm 和 630μm(表3.1.2-2斜体所标数值)的累计筛余外,其余公称粒径的累计筛余可稍有**出分界线,但总**出量不应大于 5%。
当**砂的实际颗粒级配不符合要求时,宜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并经试验证明能确保混凝土质量后,方允许使用。
表 3.1.2-2 砂颗粒级配区
配制混凝土时宜**选用Ⅱ区砂。当采用 I 区砂时,应提高砂率,并保持足够的水泥用量,满足混凝土的和易性;当采用Ⅲ区砂时,宜适当降低砂率,当采用特细砂时,应符合相应的规定。
配制泵送混凝土,宜选用中砂。
3.1.3 **砂中含泥量应符合表 3.1.3 的规定。
表 3.1.3 **砂中含泥量